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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印发

新闻发布会|时间:2020年06月24日 信息来源:贵州农经网 责任编辑:文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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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我省通过印发《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等。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部分,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细化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五章责任追究部分,明确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终生责任追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六章附则部分,就建立《办法》的配套实施制度和实施的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范围规定对各级政府具体把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起到方向和指引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通过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准确确定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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