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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

农业政策|时间:2023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中国气象局网站 责任编辑:令狐昌平 点击量: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气发〔2022〕62 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气象局

2022年5月31日

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加快构建支撑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气象标准化治理效能,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分析

  (一)发展现状

  自2000年第一项气象行业标准发布以来,气象标准化工作稳步开展,尤其近十年来,在标准化组织管理及标准制修订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较好地发挥了标准对气象改革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较全面的气象标准体系。围绕国计民生和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需求,形成了包括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公共气象服务、生态气象等14个专业领域在内的,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组成的气象标准体系。气象标准制定数量显著增加,现行有效的气象领域国家标准203项、行业标准581项、地方标准818项、团体标准26项。

  二是建立了较完善的气象标准化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印发了《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关于国家级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等多个制度性文件,创建了标准预研究、预审、复核、指令性立项、制修订快速通道、地

  方标准信息报告、标委会年度评估等具有气象特色的标准化工作机制,为规范气象标准化的各环节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构建了较完备的气象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在国家级层面成立了全国气象防灾减灾等7个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6个分技术委员会和1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方各省级层面成立了23个气象领域的地方标准化技术组织,气象标准化技术组织基本实现了对气象业务服务领域的全覆盖。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设立了国家级气象标准化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了气象标准化信息平台“中国气象标准化网”。

  四是形成了较系统的气象标准化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主管职能部门分工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标准化成果被纳入科技成果范畴和高级职称评聘依据。全国各地气象部门以标准为抓手,积极通过开展农业气象服务、防雷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试点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融合,不断拓宽气象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标准化工作在引领和支撑气象业务服务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标准化改革发展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

  一是标准的制度属性尚未有效体现。没有真正将标准作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谁主管、谁主抓”的标准化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各领域标准体系的科学性、计划性、

  协调性有所欠缺,标准的权威性不够、约束力不强,还没有转化成对依法履职最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是标准制修订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标准体系设计和标准立项、审查等重要环节缺少严格的行政和技术把关(基本是由标委会负责),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成标准的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有社会影响、有技术含量的高质量标准较少。特别是标委会作为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松散、非法人技术组织,相关责任不易落实、相应支撑也不够。

  三是标准实施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对各领域标准如何实施应用缺乏统筹考虑和部署,对于标准用不用、怎么用没有硬性要求,缺少有效的标准实施督查制度。标准实施应用与日常气象业务、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对接和融入不畅,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标准和实际工作没有形成有效反馈。

  四是标准化自身的技术支撑能力还需加强。虽然有技术支持单位,但专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不多,职责也不够清晰完整。同时,标委会大多只是履行了标准制定的程序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全国性标委会在凝聚行业专家智慧方面的平台纽带作用,缺少自发主动组织专家对本领域内标准质量及标准体系进行系统性、专业性的研究,缺少对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

  五是经费投入与标准化发展新要求不相适应。标准化年度工作经费除用于标准制修订外,还用于标准宣贯、标准化技术支持单位运行、标准化网运维、标准出版等支出,无法满足实际工作

  需求;近两年探索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安排标准制修订经费,但受限于审批流程与建设周期,缺乏统筹管理。

  (三)面临的形势

  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对照气象高质量发展需求,气象标准化工作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是加强气象法治建设要求推进气象标准化改革。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气象事业各项工作要实现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利长远的发展要求,离不开高质量的气象法治保障。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将社会治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不仅能够成为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而且能够有效弥补制度缺失。通过推进气象标准化改革,加强关系到国计民生、政府和社会公众关心和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标准的供给,有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气象事业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落实行业管理职责要求推进气象标准化改革。气象行业管理既是国务院赋予中国气象局的行政管理职能,也是《气象法》赋予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律职责。气象标准化是实现全行业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业务规范的基础性技术工作,也是保证气象行业高效发展的重要前提。通过推进气象标准化改革,切实履行气象行业管理职能,解决数据格式不一致、业务技术不统一、仪器装备不兼容等制约气象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全行业的业务服务质量。

  三是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气象标准化改革。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全国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部署了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实现这些重点建设任务,需要通过推进气象标准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气象标准体系,加强基础性、关键性气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升标准的支撑保障作用。

  四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推进气象标准化改革。《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构建了新时代标准化发展的宏伟蓝图,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也为气象标准化发展指明了方向。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既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气象标准化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我们深化气象标准化改革,提升气象标准质量效益,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气象标准体系。

  二、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支撑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贯彻“管业务必须抓标准,管行业必须用标准”理念为基础,以优化标准体系

  结构和建立分类管理机制为抓手,强化气象标准的制度属性,增加优质气象标准的供给,加强气象标准“研究、立项、制定、应用”的一体化、全周期管理,推动标准化工作与气象改革发展深度融合,提高标准在推进气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气象标准化改革要从全局出发,一方面注重系统性和整体效能,解决标准缺失、交叉、重复和不均衡问题;另一方面确保业务领域上下游之间能够关联衔接,各个级别、各个类别、各类性质标准在相应范围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协调配套、功能互补的标准群。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气象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推进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升标准化工作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总体水平。

  三是坚持分工协同。既要发挥好法规司作为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作用,也要发挥好主管职能司在分管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主导作用,同时落实好业务服务单位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承担技术支撑职责的主体责任。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推动气象标准化改革要依法合规,工作思路和举措应符合标准化法规定和国家标准委相关制度要求。同时,针对标准化工作专业性强、管理规则细的特点,准确把握稳

  中求进的原则,坚持存量和增量协同推进,合理统筹推进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气象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多元参与、运行高效、协同推进的标准化格局基本形成,结构优化、先进适用、开放兼容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以标准为重要履职手段和依据的工作体系不断健全,领导干部和业务科研骨干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行业氛围不断强化,标准实施及监督机制全面落实,标准权威性和约束力明显增强,对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气象标准体系结构

  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科学规划和合理界定不同性质、不同层级标准的范围和作用,优化标准供给结构,丰富标准供给形式,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政府性标准,要聚焦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标准重点发挥跨行业、跨部门基础通用作用,行业标准重点发挥统一行业要求、规范行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地方标准重点突出地域特色、满足地方需求;团体标准属市场性标准,用于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填补现有标准体系空白,供社会自愿选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做好对团体标准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标准体系框架结构要适应新时期气象高

  质量发展对标准化工作新要求,由各主管职能司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和调整,充分发挥标准体系顶层设计的前瞻性、指引性作用。

  (二)建立标准分类管理机制

  区别标准在实际业务服务及行业管理等工作中是否具有严格执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气象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分为约束类和指导类两类。“约束类标准”项目清单由主管职能司研究确定,同时,其立项、编制、实施要求及配套措施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也由主管职能司全权负责,以强化各主管职能司在重要标准的制修订质量和实施应用方面的主导作用和主体责任。“指导类标准”按照原流程进行管理,但要进一步提升质量、控制数量。涉及综合性、跨专业领域的标准,由法规司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确定标准类别及主管职能司。

  (三)建立自上而下标准立项机制

  标准立项聚焦履行气象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属性。“约束类标准”项目,由各主管职能司在广泛征集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标准体系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自上而下”方式,在基础成熟、条件具备并且已经完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的情况下,确定分管工作领域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经法规司对项目的体系协调性把关后,报经业务和标准化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统一下达立项编号。“约束类标准”项目应当进行开题论证,由各主管职能司主持,组织相关标委会审查开题论证报告,确保所立

  标准项目内容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指导类标准”项目,按照原流程由法规司会同主管职能司组织立项。

  (四)建立标准行政审查制度

  通过分类优化报批发布流程,强化分工负责的管理职责,对标准质量严格把关,增强标准的权威性、约束力。“约束类标准”项目,由各主管职能司在立项后组织、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开展工作,在报批前组织相关标委会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同步制定配套的标准实施工作方案,会签法规司并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请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行政审查。通过审查的,由法规司报中国气象局统一编号发布;未通过审查的,应按要求修改并重新履行报批流程。对于二次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采取终止项目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的措施,确保标准质量。“指导类标准”项目,按照原流程报批发布。

  (五)梳理存量标准及在研项目

  一是对现行标准集中梳理。各主管职能司对照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组织对分管工作领域内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梳理和分类。经审定属于“约束类标准”的,要按照新机制制定配套的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确保标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实施。加强标准的废、改、立管理,对存在交叉重复、技术内容陈旧落后的标准要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

  二是对在研项目全面论证。各主管职能司对照标准体系,组织对分管工作领域内已经立项但尚未完成的标准项目进行论证和

  分类。经审定属于“约束类标准”且需继续执行的项目,按照“约束类标准”工作流程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六)建立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机制

  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衔接机制,在业务、服务、科技及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关键环节中强化标准的导向作用,依托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应用试点,以标准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的业务化、产业化。对已登记备案的气象科技成果,由科技司会同各主管职能司组织评估,确定可以转化为标准的项目清单,并明确标准项目的层级、类别和主管职能司,法规司会同相关主管职能司根据项目清单统筹协调组织立项。对2022年及以后新形成的科技成果,科技司在登记备案时增加转化需求的相关选项,作为标准立项储备,形成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良性工作机制。

  (七)建立标准制定、实施、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

  各主管职能司全面落实分管工作领域标准的实施及监督责任,强化标准在气象业务、服务、管理全流程中对质量控制、检验评估以及行业管理、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特别是要将“约束类标准”的执行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考核。法规司要建立气象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主管职能司要会同法规司定期组织“约束类标准”的适用性和效益评估,广泛收集、及时分析标准实施意见和建议,使标准的制修订、实施、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形成良性循环。

  (八)完善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

  一是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机构建设。在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所属处级单位加挂“气象标准化研究所”牌子,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其标准化工作职责,按照研究型业务、支撑性定位、专业化队伍的原则,投入与职责相匹配的人才和经费,使其真正成为具备支撑力和影响力的专业化技术和研究机构。

  二是健全标委会运行机制。结合国家标准委考核评估要求和实际业务需求,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经费等(秘书长应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和组织协调能力,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应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等),以确保秘书处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运行。要开展常态化的委员履职评估,并建立委员奖惩和动态调整机制。各主管职能司要强化对相关标委会的直接指导和工作督促。

  三是多举措提升标准化人才能力建设。统筹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各单位和标委会建立相对稳定的标准化人才队伍,在各类人才评价中将标准化成果作为业绩成果的重要内容,培养同时具有科研能力、标准化能力的专业人才和标准化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奖励。把标准化专业技能培训纳入业务人员培训中,鼓励并支持标准化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部门内外各类标准化专业培训,提高标准化专业知识储备,鼓励加大对标准化技能型人才培养使用。

  (九)探索建立气象标准国际化工作机制

  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气象国际交流合作范畴。根据需求加强对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和转化,在有国际应用前景的专业领域加强国家标准外文版的出版,促进气象领域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完善采用国际标准机制,探索开展国内外标准对比研究和验证分析。充分发挥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气象相关国际组织任职或兼职的气象部门国际职员和技术专家作用,并利用标准化相关国际会议的参会成果,为国内相关工作提供支持。

  (十)建立标准化资金多渠道投入机制

  计财司与法规司建立标准化经费协调工作机制,保障标准化年度专项的经费额度,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工程建设资金等对标准制定的支持。各主管职能司申请业务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在可研报告中安排标准制定经费,并以相关领域的标准体系和项目计划表为依托,将科学、可行的标准项目融入可研报告,形成以项目资金支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长效机制。各直属单位和省(区、市)气象局应将气象标准化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推进标准的制定、宣贯和执行,保障标准化工作的运行管理。鼓励各单位在国家相关政策框架下制定更为灵活有效的标准化经费管理办法。

  四、进度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第一阶段(2022年)

  1.法规司会同各主管职能司推进气象标准化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改革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

  2.各主管职能司抓好分管领域自上而下的约束类标准立项工作,把好标准准入关。

  3.各主管职能司组织开展现行标准梳理分析和在研标准项目论证,形成约束类标准及在研项目清单。

  4.法规司会同各主管职能司实行约束类标准行政审查制度。

  5.法规司会同各相关职能司修订《国家级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6.计财司与法规司建立标准化经费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阶段(2023年)

  1.法规司会同各主管职能司优化气象标准体系结构,制定出台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法规司建立气象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3.法规司会同各主管职能司修订《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明确约束类标准实施及监督制度,完善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相关工作机制。

  4.法规司会同科技司制定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管理制度,研究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化的政策措施。

  第三阶段(2024—2025年)

  法规司会同各主管职能司对标准化改革进展进行动态评估,

  推进相关改革措施落实落地,持续优化完善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司和直属单位要强化主要领导落实标准化改革任务的第一责任,明确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改革措施、细化具体方案,周密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推进。各职能司要加强统筹协调、检查督导。法规司要会同各职能司建立定期的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三)完善配套政策。继续加强标准化工作政策研究和制度制定,对人员、经费、激励措施等进行系统规范,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促进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

  (四)加强总结评估。各职能司要动态评估各项改革措施的进展和效果,准确把握各项政策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增加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职能司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标准项目任务书,明确资金使用要求,从源头加强规范,同时合理设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法规司要主动跟进改革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报送改革情况报告,及时总结经验,边改革边形成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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