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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贵州版《食品安全法》5月施行 农村宴席厨师需持证上岗

要闻资讯|时间:2017年01月06日 信息来源:贵州都市报 责任编辑:罗毅 点击量:

  1月5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新版的《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号称“史上最严”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施行后,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的贵州地方食品安全条例。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对原法律文本70%的条文都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是“史上最严”的贵州版《食品安全法》。


  此次修订的《条例》共有十章九十一条,从食品安全管理范畴、一般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餐饮餐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散装食品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详细明确和规范了食品安全的各种具体情况。


  《条例》解读


  销售临近过期食品要明确告知


  《条例》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通过。


  在销售食品过程中,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添加剂方面,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学校周边200米内不摆食品摊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施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对于食品摊贩也要求实行备案制,备案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食品摊贩经营场地上,《条例》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等。同时明确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地沟油查处由食药监局负责


  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施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原则进行有效处理。


  对于备受关注的地沟油查处问题,《条例》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购买、食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村宴席厨师需持证上岗


  而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针对农村办宴席的情况,《条例》要求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李坚 杨兴波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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