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产品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必需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对接上位法,调整监管主体
贵州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相关工作,出台系列有关食品安全及屠宰行业发展规范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为牲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牲畜屠宰行业发展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近几年,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先后作了修改,尤其是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调整了监管主体,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完善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健全疫病防控制度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有关上位法规定。
加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省禽类产品消费量不断增长,市场活禽交易、宰杀带来的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必要将禽类纳入条例进行规范。因此,《条例》将屠宰对象由原来的猪、牛、羊三种牲畜扩大到猪、牛、羊、鸡、鸭、鹅六种畜禽。
“为确保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畜禽屠宰工作的立法需求,总结固化畜禽屠宰工作经验成果,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修订十分必要。”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如是介绍。
坚持实事求是,体现民意促进民生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善于借助专家顾问的外脑力量,注意听取社会公众的真实意见,确保每一项立法都能回应民声、体现民意、促进民生。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贵州省人大、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多次组成调研组前往一线调研,倾听专家建议、收集群众意见。并经分类整理后,将科学合理的成分充分整合吸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修改为“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
“从行政法规的立法本意看,地方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小型定点屠宰点,其产品的供应范围只对生猪有限制,对其他畜禽产品无限制。经调研发现,如果对小型定点屠宰的牛、羊、鸡、鸭、鹅产品也规定仅限于向农村地区的本市场供应,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无法运营,甚至破产,这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为了推动畜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建议对牛、羊、鸡、鸭、鹅定点屠宰点的供应范围不作限制。”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情况的汇报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说。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屠宰管理实践和群众生活习惯,《条例》设立了除外条款,一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个人自宰自食家禽不适用本条例;二是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规范屠宰场建设,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条例》分总则,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屠宰与检疫检验,产品经营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共49条。
在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专章,《条例》从完善规划选址、严格设立标准、健全审批程序等方面严格规范屠宰场(点)建设。
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的条件,《条例》从应当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对于各方责任落实,《条例》明确,市州人民政府对畜禽屠宰场(点)设立许可的审批权,落实属地政府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职责;强化了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主体责任,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畜禽屠宰场(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测;将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屠宰场(点)要建立质量管理规范、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场(点)查验、出场(点)记录、肉品品质检验以及问题产品报告、召回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审:文剑
二审:付芳婧
三审: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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